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6 19:14:44
第一条盐田港港区及其后方腹地(以下统称盐田港)的规划、土地、建筑、环保方面的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二条盐田港的开发、建设由深圳东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鹏公司)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经营,但本规定有的除外。第三条盐田港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市政工程规划,应报深圳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局)审查批准。深圳市(以下简称市)可根据需要,在建设期间修改规划,调整建设项目。第四条东鹏公司按规划建设的铁路、公路、市政设施、其他公共设施及其用地,应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管理。第五条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有关用地外,盐田港的土地均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一)盐田港起步工程约166万平方米的企业用地,暂按每平方米50元人民币毛地价计算,由东鹏公司支付,收入划归深圳市土地开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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