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4-20 13:34:24
法律分析: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1第2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批准,由高级人民结合实际审判情况,实行跨行政区域的管辖,以下为行政诉讼管辖方式:1、一般地域管辖规定。(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2)经最高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2、特殊地域管辖规定。(1)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二、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规定。1、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2、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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