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02 08:19:10
企业设立失败,出资人可要求返还出资款。根据《公司法》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如果企业未成立,债权人可以要求发起人承担设立费用和债务连带清偿责任,并得到支持。法律分析;企业设立失败,出资人可以请求返还出资款。企业的设立,是指企业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企业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拓展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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