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设立失败,出资人可要求返还出资款。根据《公司法》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如果企业未成立,债权人可以要求发起人承担设立费用和债务连带清偿责任,并得到支持。
法律分析
企业设立失败,出资人可以请求返还出资款。企业的设立,是指企业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企业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
《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拓展延伸
出资人在企业设立失败后能否要求返还出资款的法律依据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企业设立失败的情况下,出资人是否能够要求返还出资款存在一定的法律依据与。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企业设立失败是由于出资人的过错或违约行为导致的,出资人无权要求返还出资款。然而,如果企业设立失败是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或非出资人的原因造成的,出资人有权要求返还出资款。此外,法律还规定了一定的时效性要求和返还方式。因此,出资人在企业设立失败后要求返还出资款时,应仔细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合适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
结语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企业设立失败后,出资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请求返还出资款。如果设立失败是由于出资人的过错或违约行为导致的,出资人无权要求返还。但如果是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或非出资人原因造成的失败,出资人有权要求返还。在进行返还时,应遵守法律规定的时效性要求和返还方式。出资人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应详细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并采取合适的法律手段。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