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7 06:28:54
法律分析。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批准。(2)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报批准,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只需拟订供地方案,经省审核后上报。(3)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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