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5 22:21:20
您好,对方如果对鉴定内容不服,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以书面的方式向提出。对于对方的异议,人民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对方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因此,总的来说,如果对方对鉴定内容不服,其实最终是以鉴定人的解释作为第一救济方案。当然对于下列情况,对方可以要求重新鉴定。(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相关法条】;《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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