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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2-16 00:26:27
王某起诉到要求刘某偿还欠款12.5万元,刘某不认可借款事实,认为此款是股东投资款。记者今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双方没有签订合伙协议,不能认定此款为股东投资款,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刘某偿还王某欠款12.5万元。王某和刘某是同村人。2005年3月份,刘某从王某处取走现金12.5万元,刘某借款后没有及时偿还,王某起诉到要求刘某还款。刘某认为,他们双方之间是合伙关系,不是债权债务关系。王某是隐名合伙人,自己是出名营业人,王某交给他的是投资股金,不是借款,在亏损的情况下不同意偿还此款。王某对此不予认可,提交了一份由刘某亲笔书写的借款证明一份,内容表述借款为投资款。一审判决后,刘某上诉到二中院。刘某认为双方是合伙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关系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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