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13 05:58:03
逾期中的“期”实质是合同约定的期限,也是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始期。《解释》第1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据此,期限首先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无约定期限则适用法定90日。该90日是买受人取得产权证书的最长期限,逾期则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此规定与现行制度严重脱节,加重了出卖人的责任。根据《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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