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13 06:16:54
(一)确定管辖的一般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由被告所在地人民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的案件包括一下几种情况。1、夫妻双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起诉,共同居住的区或镇的基层就是管辖。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3、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地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4、夫妻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任命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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