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13 07:46:23
(一)合同双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1、不定期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与出租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不定期租赁合同有三种情形。(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3)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所谓“任意解除权”,即不以违约行为、不可抗力为成立条件的法定解除权。不过,如果行使任意解除权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解除权人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二)合同单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1、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定做人。2、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在货物到达前)。3、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如果保管合同无固定期限的,保管人也有任意解除权。4、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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