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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范围有什么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5-13 07:4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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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范围有什么

(一)合同双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1、不定期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与出租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不定期租赁合同有三种情形。(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3)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所谓“任意解除权”,即不以违约行为、不可抗力为成立条件的法定解除权。不过,如果行使任意解除权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解除权人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二)合同单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1、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定做人。2、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在货物到达前)。3、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如果保管合同无固定期限的,保管人也有任意解除权。4、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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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合同双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1、不定期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与出租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不定期租赁合同有三种情形。(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3)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所谓“任意解除权”,即不以违约行为、不可抗力为成立条件的法定解除权。不过,如果行使任意解除权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解除权人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二)合同单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1、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定做人。2、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在货物到达前)。3、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如果保管合同无固定期限的,保管人也有任意解除权。4、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一)合同双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

1、不定期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与出租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不定期租赁合同有三种情形:

(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3)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所谓“任意解除权”,即不以违约行为、不可抗力为成立条件的法定解除权。不过,如果行使任意解除权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解除权人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委托合同当中,除当事人约定不得行使任意解除权外,合同双方均可行使解除权。但现实中委托合同基于任意解除权通常会做一定,在合同约定过程中双方适用任意解除权。任意解除权不属于法律中的强行性、禁止性规定,因此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可以在合同当中约定放弃。

(二)合同单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

1、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定做人;

2、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在货物到达前);

3、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如果保管合同无固定期限的,保管人也有任意解除权;

4、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除上述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外,有学者认为在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里面,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一般都有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此外一些特别法中也有关于任意解除权的规定。如劳动法第3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即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依法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第15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即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依法享有任意解除权。

对于以人身为标的物的合同,理论上接受服务方也有单方任意解除权,如在客运合同中,旅客有任意解除权。相反,承运人却有强制缔约义务,即不得拒绝旅客乘车请求。在旅游合同中,旅游者有任意解除权

。在旅游开始前应当承认旅游者可以任意解除旅游合同,允许其在旅游合同签订后、旅游开始前甚至旅游开始后,均可随时解除合同,且无须提出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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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范围有什么

(一)合同双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1、不定期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与出租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不定期租赁合同有三种情形。(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3)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所谓“任意解除权”,即不以违约行为、不可抗力为成立条件的法定解除权。不过,如果行使任意解除权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解除权人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二)合同单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1、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定做人。2、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在货物到达前)。3、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如果保管合同无固定期限的,保管人也有任意解除权。4、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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