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4 17:16:03
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的争论主要聚焦在给付有无合法根据这一要件事实的举证分配上。对此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着很大的争论,实践中多从救济原告的角度让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理由是如果按照原告举证的观点,那么原告需要对没有合法根据负有举证责任。而合法根据属于消极事实,从实际操作来看并无举证的可能性。如果仍由原告举证,原告将会因为自身无法抗拒的因素无法得到救济,不符合法律的衡平理念。但是也有不同看法,不当得利之诉中是否有合法根据的举证责任并不当然归于被告。原因有三。其一,让被告承担该要件的举证责任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此时应当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定》)第2条,即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适用原告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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