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1-12 22:04:03
第二十八条 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或个人,在明确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并完成相关登记手续后,均可利用已公布的档案。境外组织或个人利用档案,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 查阅、摘录、复制未开放的档案,需得到档案机构负责人的批准。若涉及未公开的技术问题,还需得到档案形成单位或个人的同意,如有必要,还应报请校长审查批准。涉及重大问题或国家秘密的档案利用,需得到学校保密工作部门的批准。第三十条 高校档案机构通常不提供重要、珍贵档案的原件。特殊情况下,需得到档案机构负责人的批准。加盖高校档案机构公章的档案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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