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1-12 04:56:54
恶意磋商者,实则无缔结合同之意,谈判仅为借口,旨在破坏对方利益。此外,“恶意”在此处特指以磋商、谈判为幌子,故意损害对方利益的心理倾向。其核心在于,行为人不仅缺乏谈判意愿,且有给对方带来伤害的故意和动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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