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1-04 01:01:20
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此办法。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时,需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预缴税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应关注并执行此管理办法,确保增值税的正确征收和申报,以避免税务风险和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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