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公布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针对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征收管理进行规范。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服务时,需按照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此办法。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时,需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预缴税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应关注并执行此管理办法,确保增值税的正确征收和申报,以避免税务风险和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