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0-25 14:12:07
前者意谓行为人为实施此种行为致危害社会之果已知,并刻意促成或放任。后者则为本应预见到自身行为可能引发社会危害性之结果却疏于防范,坚信可规避之。鉴于投放危险物质行为本身具有极高风险性,通常不宜将其划归过失犯罪范畴。然而,在此类极为特殊、罕见的案件中,若有足够证据表明行为人并非故意为之,且其行为方式及主观过错符合刑法对过失犯罪的定义,则亦不排除过失犯罪的可能性。然而,总的来说,将此类行为判定为过失犯罪的难度相当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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