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1-25 08:43:08
对于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包括仍在单位工作的人员和有过工作经历但未参保或中断缴费的个人,可以在特定时间内补缴2011年6月30日之前的养老保险费用。对于个体工商户,也可以补缴至营业执照领取日期前的费用。补缴的基数和比例也有所规定,以单位身份补缴的,可以按申报并经审核的历年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无法确定的则以所在市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个人身份补缴的,则以补缴时所在市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个人账户和缴费工资指数方面,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身份补缴的,以60%的基数按8%的比例计入个人账户,但缴费工资指数统一认定为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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