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济南养老保险补交政策明确规定,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该政策适用于特定条件下的补缴。
对于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包括仍在单位工作的人员和有过工作经历但未参保或中断缴费的个人,可以在特定时间内补缴2011年6月30日之前的养老保险费用。对于个体工商户,也可以补缴至营业执照领取日期前的费用。
补缴的基数和比例也有所规定,以单位身份补缴的,可以按申报并经审核的历年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无法确定的则以所在市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个人身份补缴的,则以补缴时所在市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
个人账户和缴费工资指数方面,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身份补缴的,以60%的基数按8%的比例计入个人账户,但缴费工资指数统一认定为0.6。
补缴年限和年龄方面,男45岁至60岁、女40岁至55岁的人员,个人身份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且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统账结合”的时间。60岁及以上人员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
审核程序方面,单位职工补缴需由单位申请,在单位参保地办理;个人身份补缴则需在户籍所在地申请。申办时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
此外,对于补缴后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视同缴费年限可认定为连续工龄。已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需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各市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该政策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