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1-26 00:36:31
若参保人员因某些原因需要变更选点,如户口迁移、居住地变动、工作单位变动或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变化等,可以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此外,对于特定专科门诊,参保者无需受限于选点规定,具体的专科医疗机构名单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公布。对于在非选定医疗机构或非指定专科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社保基金不予支付。在选定基层医疗机构就诊时,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若经基层医疗机构转诊后30日内在选定的其他医疗机构就诊,则支付比例为55%;未经转诊直接在其他医疗机构就诊,则支付比例为45%。使用基本药物时,遵循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的月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且每月有效,不累积。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不得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也不得重复享受门诊特定病种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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