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1-29 23:52: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即使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发包方也应尊重其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流转。然而,如果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承包方应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如果承包方不交回,发包方有权收回这些耕地和草地,并对承包方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的土地生产能力给予相应补偿。土地承包期内,如果因为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况,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适当调整,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如果承包合同中已约定不得调整,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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