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01 00:53:07
夫妻分居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例如夫妻双方分别在两个城市工作,没有同居条件。这种情况下的分居,并非因感情不和所致,即使分居时间达到两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离婚理由。第二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比如婚姻基础薄弱,婚后未能培养起夫妻感情,从而导致分居两年,这种情况下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离婚理由。关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具体时间计算方式,有两种情况。首先,从提出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直到提出离婚诉讼(即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为止。其次,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再次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之前的分居时间应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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