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这条法定离婚理由包括两个必备要件。第一,因感情不和;第二,分居满两年。需要强调的是,这两个要件缺一不可。
夫妻分居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例如夫妻双方分别在两个城市工作,没有同居条件。这种情况下的分居,并非因感情不和所致,即使分居时间达到两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离婚理由。第二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比如婚姻基础薄弱,婚后未能培养起夫妻感情,从而导致分居两年,这种情况下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离婚理由。
关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具体时间计算方式,有两种情况。首先,从提出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直到提出离婚诉讼(即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为止。其次,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再次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之前的分居时间应终止。
因此,对于那些希望通过“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来达到离婚目的的夫妻来说,需要特别注意分居时间的计算规则,确保分居时间的连续性和完整性,避免因同居而重新计算分居时间,从而影响离婚请求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