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9-03 04:30:34
(一)各部门及其公务员。(二)及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领导人员。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一)本级各部门及其公务员。(二)本级及本级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下一级及其领导人员。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一、监察机关的职责;(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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