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监察法明确规定的对象,是根据《行政鉴定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二)及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领导人员。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级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二)本级及本级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下一级及其领导人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一、监察机关的职责
(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五)法律、行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察机关按照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