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9-03 03:31:18
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管辖。(一)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第二条对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管辖。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第四条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