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30 11:19:09
1、繁简标准难以掌握。由于案件的繁简区分在立案第一关上很难掌握,立案审查只是表面上的审查,有的案件从表面上看简单,但审理中确发现许多疑难问题,只有转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简案不简,影响简易案件的审判效率。2、送达问题影响效率。简易程序之所以简便是传唤当事人简便、快捷、不受民诉法有关期限的限制和必要的送达限制,但是,由于在传唤方式上法律上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一旦被传唤当事人不予配合,故意躲避、拒不到庭或否认法院传唤就无法进行下一程序的审理,也影响了简易程序的效率。3、审判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不高。由于简化审理的案件要求在45日内审结,审判人员审理案件不积极主动的适用简化程序,有的虽然适用了简化程序,但此类案件在操作上无法明显区别于普通案件,导致可能超期审结影响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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