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30 12:09:18
1.出口企业应在每月25日前,将上月出口第三方结算的相关信息(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号、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国别、收款币种、收款金额等)填写在《出口第三方结算信息表》中,并提交给其开立备案登记表的银行。2.银行应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上月出口第三方结算信息表汇总后,通过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进行申报。3.对于单笔5000美元以上的出口第三方结算交易,银行应还原为收款和付款信息进行逐笔申报;对于单笔5000美元以下的出口第三方结算交易,银行可进行分类汇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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