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口第三方结算申报金额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1.出口企业应在每月25日前,将上月出口第三方结算的相关信息(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号、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国别、收款币种、收款金额等)填写在《出口第三方结算信息表》中,并提交给其开立备案登记表的银行。
2.银行应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上月出口第三方结算信息表汇总后,通过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3.对于单笔5000美元以上的出口第三方结算交易,银行应还原为收款和付款信息进行逐笔申报;对于单笔5000美元以下的出口第三方结算交易,银行可进行分类汇总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