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20 08:53:20
根据这份文件,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扣除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这一应税项目来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这类收入应当被归类为职工薪酬,而非劳务费。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或机构在支付退休人员的再任职收入时,应当将其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以便正确核算和管理。这样不仅可以保证税务合规,还能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再任职”是指退休人员受雇于原单位或新单位,从事与原工作相关的岗位,且工作时间每周超过二十四小时的情况。如果是偶尔进行的咨询、讲座等活动,则应被视为劳务行为,而非再任职行为。因此,对于退休后再出去打工的人员而言,其取得的工资应当被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并据此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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