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14 00:02:55
若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且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人民法院应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施信用惩戒措施。1、有履行能力却拒绝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义务的。2、采取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或抗拒执行的。3、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的。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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