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有权驾车,但在出行选择上,不得乘坐飞机商务舱及以上舱位、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以及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行为。
若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且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人民法院应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施信用惩戒措施:
1、有履行能力却拒绝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义务的;
2、采取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或抗拒执行的;
3、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