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06 20:34:15
自然人享有姓名决定权,可依法实施变更或授权他人使用其姓名,但须遵循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原则。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通过干涉、盗用、假冒等手段侵犯他人姓名权或名称权。对于具备一定社会知名度且易引发公众误解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及名称缩写等,应参照姓名权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