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权包含以下内容:
自然人享有姓名决定权,可依法实施变更或授权他人使用其姓名,但须遵循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原则;
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通过干涉、盗用、假冒等手段侵犯他人姓名权或名称权。
对于具备一定社会知名度且易引发公众误解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及名称缩写等,应参照姓名权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