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06 02:36:37
对于新产品,自2011年10月1日起首次投放市场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需于产品上市两个月内完成备案。而在此之前已投放市场的产品,则需在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备案流程。已备案的产品需每四年提交一次继续生产的情况说明,逾期未提交者,其备案将被注销。备案后,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备案配方生产,任何配方或产品标签的变更均需重新申请备案。企业若停止生产某已备案产品,需主动通知相关部门。备案过程中,企业需提交详尽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命名依据、配方(不含含量,限用物质除外)、生产工艺及质量控制要求等。配方资料需列出所有原料名称,复配原料需以复配形式申报,并标明各组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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