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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药监局要求:孕妇儿童化妆品配方须“全公开”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12-06 02: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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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药监局要求:孕妇儿童化妆品配方须“全公开”

对于新产品,自2011年10月1日起首次投放市场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需于产品上市两个月内完成备案。而在此之前已投放市场的产品,则需在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备案流程。已备案的产品需每四年提交一次继续生产的情况说明,逾期未提交者,其备案将被注销。备案后,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备案配方生产,任何配方或产品标签的变更均需重新申请备案。企业若停止生产某已备案产品,需主动通知相关部门。备案过程中,企业需提交详尽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命名依据、配方(不含含量,限用物质除外)、生产工艺及质量控制要求等。配方资料需列出所有原料名称,复配原料需以复配形式申报,并标明各组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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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对于新产品,自2011年10月1日起首次投放市场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需于产品上市两个月内完成备案。而在此之前已投放市场的产品,则需在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备案流程。已备案的产品需每四年提交一次继续生产的情况说明,逾期未提交者,其备案将被注销。备案后,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备案配方生产,任何配方或产品标签的变更均需重新申请备案。企业若停止生产某已备案产品,需主动通知相关部门。备案过程中,企业需提交详尽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命名依据、配方(不含含量,限用物质除外)、生产工艺及质量控制要求等。配方资料需列出所有原料名称,复配原料需以复配形式申报,并标明各组分名称。


西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通知,要求省内所有化妆品生产企业对其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进行备案。特别是针对宣称适用于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或婴儿的产品,企业需提交详尽的安全性资料,涵盖配方设计原则及原料要求等。

对于新产品,自2011年10月1日起首次投放市场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需于产品上市两个月内完成备案。而在此之前已投放市场的产品,则需在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备案流程。已备案的产品需每四年提交一次继续生产的情况说明,逾期未提交者,其备案将被注销。

备案后,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备案配方生产,任何配方或产品标签的变更均需重新申请备案。企业若停止生产某已备案产品,需主动通知相关部门。

备案过程中,企业需提交详尽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命名依据、配方(不含含量,限用物质除外)、生产工艺及质量控制要求等。配方资料需列出所有原料名称,复配原料需以复配形式申报,并标明各组分名称。

针对宣称适用于特殊人群的产品,如孕妇、儿童等,企业还需提供基于安全性考虑的配方设计原则、原料选择要求及生产工艺等详细资料。此外,如原料含有《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限用物质,企业还需提交原料生产商出具的质量规格证明。

随着消费者对化妆品安全性的关注度提升,特别是针对儿童、孕妇等敏感群体,市场上宣称纯天然、无毒害的产品日益增多。此次备案规定旨在确保这些产品的安全性,为消费者提供更安心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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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药监局要求:孕妇儿童化妆品配方须“全公开”

对于新产品,自2011年10月1日起首次投放市场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需于产品上市两个月内完成备案。而在此之前已投放市场的产品,则需在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备案流程。已备案的产品需每四年提交一次继续生产的情况说明,逾期未提交者,其备案将被注销。备案后,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备案配方生产,任何配方或产品标签的变更均需重新申请备案。企业若停止生产某已备案产品,需主动通知相关部门。备案过程中,企业需提交详尽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命名依据、配方(不含含量,限用物质除外)、生产工艺及质量控制要求等。配方资料需列出所有原料名称,复配原料需以复配形式申报,并标明各组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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