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04 05:12:18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当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后,若出现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况,且不符合作废条件时,购货方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此申请单需经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且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货方在填写《申请单》时无需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会出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该通知单需与申请单一一对应,并由购买方的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一份,购买方自留一份。通知单需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并按月装订成册,比照专用的保管规定管理。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