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新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具红字专用需要遵循特定流程。以往,开具退货或货品折让证明是由购货方主管国税局出具给销货方的,然后销货方凭此证明单开具负数。但现今,国税局要求购货方需获得对方国税局开具的冲红通知单,才能进行冲红操作。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当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后,若出现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况,且不符合作废条件时,购货方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此申请单需经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且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货方在填写《申请单》时无需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会出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该通知单需与申请单一一对应,并由购买方的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一份,购买方自留一份。通知单需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并按月装订成册,比照专用的保管规定管理。
购买方需暂依通知单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后,应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若属特定情形,无需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这一系列流程旨在确保专用的准确性和规范性,保障税款征收的透明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