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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03 13:53:48
然而,当此类合同超过日常生活所需范围,一方可事先征询对方意见后再行签署。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相关规定,夫妻享有“家事代理权”,即在处理家庭事务时可互为代理人,其行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在处理日常家务时,可互为代理人,并拥有相应的代理权。因此,只要涉及到家庭日常开销,夫妻任何一方皆有权独立决策。此外,夫妻一方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无论对方是否知情或认可,双方均需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负有连带责任。以下五类情况被视为“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1.为维持家庭基本生活而进行的处置行为。2.为家庭成员的教育、培训等发展需求所产生的费用。3.为保障家庭健康和休闲娱乐而产生的支出。4.基于家庭社交活动而产生的小额财物赠与或接受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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