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间签订的买卖合同,若符合正常家庭生活所需范畴及数额限制,则视为合法且有效。
然而,当此类合同超过日常生活所需范围,一方可事先征询对方意见后再行签署。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相关规定,夫妻享有“家事代理权”,即在处理家庭事务时可互为代理人,其行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在处理日常家务时,可互为代理人,并拥有相应的代理权。
因此,只要涉及到家庭日常开销,夫妻任何一方皆有权独立决策。
此外,夫妻一方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无论对方是否知情或认可,双方均需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负有连带责任。
以下五类情况被视为“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1. 为维持家庭基本生活而进行的处置行为;
2. 为家庭成员的教育、培训等发展需求所产生的费用;
3. 为保障家庭健康和休闲娱乐而产生的支出;
4. 基于家庭社交活动而产生的小额财物赠与或接受赠与;
5. 为家庭雇佣关系而签订的劳务合同或雇佣合同,以家政服务为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