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03 14:00:42
具体而言,以下定义的电子数据均可成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一)互联网发布的各类信息。(二)移动通信中的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数字化存储、处理、传输的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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