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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记录在离婚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12-03 14: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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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记录在离婚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具体而言,以下定义的电子数据均可成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一)互联网发布的各类信息。(二)移动通信中的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数字化存储、处理、传输的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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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具体而言,以下定义的电子数据均可成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一)互联网发布的各类信息。(二)移动通信中的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数字化存储、处理、传输的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可将聊天记录用作离婚证据,因其中明示了网络聊天记录及其它数字化存证信息如网页、博文、微博客、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均可视为可靠的证据。
具体而言,以下定义的电子数据均可成为民事诉讼的证据:
(一)互联网发布的各类信息;
(二)移动通信中的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数字化存储、处理、传输的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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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记录在离婚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具体而言,以下定义的电子数据均可成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一)互联网发布的各类信息。(二)移动通信中的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数字化存储、处理、传输的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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