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10 16:32:14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第二条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最高人民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