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10 16:20:53
为提高参保人员的整体医疗保障和健康水平,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经市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对苏州市区医疗保险作出调整,提出如下意见。一、苏州医保增加退休人员门诊个人账户金额。退休人员70周岁以下增加80元,由每人每年660元提高到740元;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增加100元,由每人每年730元提高到830元。二、苏州医保提高家庭病床保障水平。家庭病床每次(180天内)起付标准由500元降低为400元,超过起付标准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范围的费用在3000元以内,统筹基金结付比例由80%提高到85%;已办理家庭病床的参保人员在180天内可分次按以上规定报销。三、苏州医保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一)降低城镇居民住院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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