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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医保自费多少后可以报销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12-10 16: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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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医保自费多少后可以报销

为提高参保人员的整体医疗保障和健康水平,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经市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对苏州市区医疗保险作出调整,提出如下意见。一、苏州医保增加退休人员门诊个人账户金额。退休人员70周岁以下增加80元,由每人每年660元提高到740元;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增加100元,由每人每年730元提高到830元。二、苏州医保提高家庭病床保障水平。家庭病床每次(180天内)起付标准由500元降低为400元,超过起付标准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范围的费用在3000元以内,统筹基金结付比例由80%提高到85%;已办理家庭病床的参保人员在180天内可分次按以上规定报销。三、苏州医保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一)降低城镇居民住院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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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提高参保人员的整体医疗保障和健康水平,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经市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对苏州市区医疗保险作出调整,提出如下意见。一、苏州医保增加退休人员门诊个人账户金额。退休人员70周岁以下增加80元,由每人每年660元提高到740元;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增加100元,由每人每年730元提高到830元。二、苏州医保提高家庭病床保障水平。家庭病床每次(180天内)起付标准由500元降低为400元,超过起付标准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范围的费用在3000元以内,统筹基金结付比例由80%提高到85%;已办理家庭病床的参保人员在180天内可分次按以上规定报销。三、苏州医保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一)降低城镇居民住院起付标准。


在苏州市区范围内参保的在职职工,门诊就医时,医保帐户余额用完后需自费满600元,在3500元限额内发生的符合医保结付范围的费可按比例结付,直接在医疗机构划社会保障市民卡结付即可,无需至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为提高参保人员的整体医疗保障和健康水平,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经市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对苏州市区医疗保险作出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苏州医保增加退休人员门诊个人账户金额
退休人员70周岁以下增加80元,由每人每年660元提高到740元;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增加100元,由每人每年730元提高到830元。
二、苏州医保提高家庭病床保障水平
家庭病床每次(180天内)起付标准由500元降低为400元,超过起付标准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范围的费用在3000元以内,统筹基金结付比例由80%提高到85%;已办理家庭病床的参保人员在180天内可分次按以上规定报销。
三、苏州医保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一)降低城镇居民住院起付标准
调整城镇居民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院由1000元下调为800元,二级医院由800元下调为600元,一级医院由600元下调为400元。
(二)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苏州医保筹资标准调整为:城镇居民个人缴费由100元增加至200元,财政补贴由每人250元增加至350元;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由单位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至社保经办机构,原单位门诊医疗包干费不再发放;征地保养人员原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每月20元标准发放的门诊医疗包干费停止发放,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转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低保、低保边缘、特困职工家庭及已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居民医疗保险费由财政承担。2007年1月1日起,户籍迁入苏州市区不足10年且无医疗保障的城镇老年居民可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用由个人全额缴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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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医保自费多少后可以报销

为提高参保人员的整体医疗保障和健康水平,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经市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对苏州市区医疗保险作出调整,提出如下意见。一、苏州医保增加退休人员门诊个人账户金额。退休人员70周岁以下增加80元,由每人每年660元提高到740元;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增加100元,由每人每年730元提高到830元。二、苏州医保提高家庭病床保障水平。家庭病床每次(180天内)起付标准由500元降低为400元,超过起付标准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范围的费用在3000元以内,统筹基金结付比例由80%提高到85%;已办理家庭病床的参保人员在180天内可分次按以上规定报销。三、苏州医保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一)降低城镇居民住院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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