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10 16:22:57
东莞市第二人民:管辖6个镇:虎门、厚街、沙田、大朗、长安、大岭山;东莞市第三人民;管辖10个镇:樟木头、黄江、谢岗、常平、桥头、东坑、塘厦、清溪、凤岗。依法审理辖区内的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以及较轻微的刑事案件;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和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负责诉讼费收缴工作;参与当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承办我院交办的其他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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