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莞市第一人民:管辖17个区镇:莞城、东城、南城、万江、道_、洪梅、望牛墩、麻涌、中堂、高_、石碣、石排、企石、石龙、茶山、寮步和松山湖科技园产业区
东莞市第二人民:管辖6个镇:虎门、厚街、沙田、大朗、长安、大岭山;东莞市第三人民;管辖10个镇:樟木头、黄江、谢岗、常平、桥头、东坑、塘厦、清溪、凤岗。依法审理辖区内的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以及较轻微的刑事案件;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和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负责诉讼费收缴工作;参与当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承办我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管辖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