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10 16:26:09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本省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处罚听证活动,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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