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听证主持人应自受理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二、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听证主持人或员的姓名、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由当事人准备的证据和通知的证人等。三、听证会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先进行下列工作: 1、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布听证纪律、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听证暂停,并报请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应按以下顺序进行: 1、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建议和理由、调查人员向主持人举证,当事人对调查人员举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本省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处罚听证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高效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四条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听证时充分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第五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并保障听证必需的场地、设备等工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