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10 15:11:28
2、严格遵循户有所居要求和“一户一宅”标准,切实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维护村集体利益。3、村民存在超出宅基地四至范围或者未经批准、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等违法违规行为,未进行整改的,村委会不得受理其房屋翻建申请。现有宅基地上房屋翻建,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第七条执行,其翻建房屋基底面积占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75%,房屋檐口高度(以房屋基底上平面起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7.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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